房屋维修责任应该是《租赁合同》中最常见的条款,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《合同法》第220条规定,即“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来约定维修责任。
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,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,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。
本人认为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、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。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,应全盘考虑。
《招标投标法》和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均规定,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,由***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***院有关部门制订,报***院批准后公布施行。
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》(原国家计委3号令),从两个维度规定了必须招标的服务类单项合同金额标准。针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而言,(1)如果项目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,勘察、设计、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则必须招标,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不招标;(2)如果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,则无论单项合同估算价是多少,所有勘察、设计、监理等服务都必须进行招标4s店修完车后有哪些合同即
1.维修结算票据,维修结算清单。 工时费与材料费分项计算。
2.维修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,保质期的相关文件。
6.维修后一旦发生事故,是因维修质期问题,承担一切损失及第三方赔偿。。
7.必须经4s店签章认可。
结算票据与维修清单。 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,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,作为托修方追责依据。 维修结算清单中,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。维修结算清单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要求,维修结算清单内容应包括托修方信息、承修方信息、维修费用明细单等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,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。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,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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